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支持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扩大国际合作交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侨办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7〕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申报与审批管理
第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年度计划应于上年度的9-11月组织申报,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其中,校领导学术类出国(境)计划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统筹制定;各学院及部门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计划由学院及部门组织制定,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第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学校厅级以上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由省教育厅报省外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学校其他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由学校报省外办审批。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是由国际权威学术机构组织的序列学术会议或是由国际著名大学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
2.申请人必须获得所在学院(学部)或部门同意派出;
3.申请人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或是会议论文宣读者;
4.论文必须署名赣南科技学院并且被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或在大会宣读交流;
5.具备会议交流的外语能力。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须在出国(境)前至少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拿到邀请函后,通过OA流程中的外事服务流程创建任务申请,该申请需由学院或部门领导、人事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科学技术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副处级以上干部需要党委组织部签署意见后,呈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五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商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第二章 出国(境)期间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或部门对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的管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期间,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要广交朋友、收集信息,与国外著名院校建立联系,邀请该领域国际知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科技项目中的技术秘密。对违规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回国后管理
第九条 出访任务结束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在回国后10日内在所在学院或部门内部公布出国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在回国后15日内向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团组出访报告(或出访总结)、出访日志,必要时提交一定数量的出访照片,出访报告在学校网站公示后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上报省外办。
第十条 各学院或部门应对本单位本年度出访成效、出访任务的后续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于每年11月将评估情况向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报备。在此基础上,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形成学校年度因公出国的总结评估报告报省外办。评估结果将作为省外办对学校下一年度出国计划审批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科研项目中的国际交流经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和护照管理、外事纪律与监督等内容,按《赣南科技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商相关职能部门。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