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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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科技学院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1-11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工作,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发展是我校开放办学和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统招录取到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习形式

第三条 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主要有:

1.通过国际交流项目派出国(境)外参加以学期为单位的课程学习的交换生项目;

2.通过国际交流项目派出国(境)外参加本硕连读项目;

3.通过国际交流项目派出国(境)外参加寒暑假短期游学项目;

通过国际交流项目派出国(境)外参加海外实习项目。

其它可以认定的交流学习形式。

第三章 学生选拔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统筹管理各二级学院与国(境)外高校交流与合作涉及学生交流或交换学习的事宜,教务处、学工处及相关院部参与、推进,相关协议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代表学校签订,全校国际交流项目统一归口管理。对学生参与国际交流项目,其选派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学工处和相关院部按照学校规定进行。

第四条 选拔标准

选派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具体参见各项目相关国(境)外高校入学要求。

(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国(境)外期间的学习任务。

(五)符合具体交流项目的相关要求。

(六)履行国际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五条 选拔程序

(一)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发布出国(境)学习交流信息;

(二)相关各二级学院向学生宣传,学生根据自愿的原则报名,递交个人材料至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初步筛选;

(三)通过初步筛选,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准备好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及个人申请书、家长同意书等书面材料,递交至班主任,由班主任同意后递交至学生所在专业教研室,由教研室同意后递交所在二级学院,学院同意后统一汇总交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后递交至教务处、学工处等各相关部门审批,同时按照各相关部门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审核所有申请材料;

(五)全部审核通过后,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统一报送材料至对方学校,征得对方学校的同意批复后正式办理出国(境)学习手续。

第四章 学生管理

(一)国内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在外顺利学习,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凭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证明材料,在赴外学习前办理完成以下手续:

(一)到学校计财处缴纳本校费用;

(二)到教务处办理赴外学习期间的相关手续;

(三)到学工处办理赴外学习期间的相关手续;

(四)到其它涉及的相关部门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五)到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签订出国(境)学习交流协议、学生安全承诺书、外事纪律承诺书等协议,参加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的外事纪律教育学习。

所有相关部门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离校赴外学习。

第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涉及到我校相关部门管理工作的,由相应部门按照各部门规定与实际情况决定。

(一)学生在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评定及评先评优工作由学工处根据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及外方高校学习期间的表现综合评定。

(二)学生在外期间,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计财处、保卫处、后勤处及其它各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规定处理好所涉及到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第八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本科生在学习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办理返校手续。赴外学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未办理返校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二)境外管理

第九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本科生在学习期限内严格按照项目时间执行,不得擅自中止、延长学习期限,不得擅自转往其他学校、国家(或地区)。

第十条 出国(境)学习的本科生在赴外学习交流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对方学校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管理,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并每周向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及所属二级学院、班主任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境外所在学校、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本科生在外期间要注意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学生必须自行购买国(境)外医疗、健康和意外保险。学校有义务为赴外学生提供服务和帮助,但是不对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因故需要中止培养计划的,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二条 赴外学习期间,学生须选择就读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学习之前,必须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我院教学计划制定《赴外学习计划书》,如无特殊情况,学生需要严格按照该《赴外学习计划书》进行学习。

第十四条 学分与课程要求:

(一)学分要求:出国(境)学习的本科生至少须修满对方学校要求的最低学分。

(二)课程要求:原则上出国(境)学习的本科生应选修本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课程。

第六章 成绩认定

第十五条 赴外学习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及其它证明材料,应于境外学习结束后三个月内,送交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将原件、翻译件(加盖公章)交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使用、存档。

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我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学生赴外学习计划书及赴外学习成绩单对出国(境)学习的本科生在国(境)外学校修读的课程进行认定,具体确定赴外学生可以认定的学分数、免修的课程、以及必须补修的课程。

(一)出国(境)学习的本科生在赴外学习期间学习状况达到第十四条有关要求的,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共同认定,原则上可以认定赴外学习期间按我校教学安排应修读的所有课程。

(二)出国(境)学习的本科生在交换期间学习状况未达到第十四条有关要求的,或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教学知识体系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可要求学生补修部分专业课程,具体补修及考核方式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会同教务处共同决定。

(三)对于在国(境)外修读通过的课程的累计学分未达到国(境)外培养计划一学期/年总学分的2/3者,回国后编入出国前的下一年级就读;

(四)对于在国外(境)修读通过的课程的累计学分超过国(境)外培养计划一学期/年的总学分的2/3者,回国后编入出国前的年级就读。

第十七条 经核准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为出国(境)学习的本科生出具《出国(境)学习的本科生课程免修及补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由学生提交至教务处审批、备案。教务处审批通过《方案》后则按照《方案》具体执行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出国(境)学习的本科生在境外学习结束后三个月内不提交成绩单,或在返校后三个月内未提交《出国(境)学习的本科生课程免修及补修方案》者,视为自动放弃课程免修申请,学生必须补修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非与我校达成协议的国(境)外学校学习所获得的成绩及学分,我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通过学校审核通过的正式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并由学校正式派出学习交流的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