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现职处级以下所有在编教职工及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赣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申请人持《审批表》到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组织人事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报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
(4)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将《审批表》交至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并提交赣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国(境)外外事纪律承诺书
(5)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6)申请人回国(入境)后5个工作日内,向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报告。
第三条 国(境)外期间管理:
(1)在国(境)外期间严禁参加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
(2)党员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3)如遇确需延期的情况,回国后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报组织人事部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四条 以编造虚假情况、提供假证明等非法手段获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涉及人事方面的相关问题,由组织人事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赣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赣南科技学院教职工国(境)外外事纪律承诺书